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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8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25
实施时间: 2024-3-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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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人社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会办的《关于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机制的建议》(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86号),现将税收相关建议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在支持企业新型学徒制发展方面,国家已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企业新型学徒制所发生的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
  关于制定支持新型学徒制企业及学员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我局将持续开展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的税收调研,积极献言献策,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企业新型学徒制的税收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同时,我市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从落实减税降费、加大帮扶力度等方面,全方位为企业新型学徒制发展添活力、加马力;抓好企业新型学徒制服务的各项工作,依法解决其涉税难题,提升纳税满意度。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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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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