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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5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发文文号: 厦税函[2024]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25
实施时间: 2024-3-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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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住房局:
  近接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的《关于我市长租房市场建设的建议》(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53号),现就提案中有关落实租金支出税前扣除事项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至二十一条规定: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照标准定额(厦门标准为1500元/月)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以上规定并未将纳税人租赁长租房情形排除在扣除范围之外。我局将继续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宣传辅导,推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落实落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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