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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退役军人厅发[201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26
实施时间: 2018-12-2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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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各军分区、呼和浩特市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亮丽内蒙古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祖国北疆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组部等12个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人社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22号)要求,现就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目标,将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教育资源,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构建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的教育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建立军地联系互动机制,指定相关高校依据军队学历升级和技能培训需求,合理制定实施计划,分阶段、分批次完成官兵学历升级和技能提升。发挥军队组织管理优势,在军人退役前定期组织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介绍、就业形势政策宣讲、心理调适服务、一对一职业规划指导和就业创业意识培训等,有条件的部队可在退役前依托地方师资和培训资源,组织对其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下同),着力提高其适应社会、转型发展和就业创业的能力。(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办、部门监管、自愿参加”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切实提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引导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广泛为退役军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优化培训项目,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资源等方面开发与退役军人培训需求、就业岗位紧密衔接的工种(专业),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提供多样化选择。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住宿费、生活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中列支。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分为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中短期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内,具体时间按照培训工种和等级确定。培训内容应包含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安全知识、就业创业所需知识及技能,突出实际操作培训。坚持以就业、职业规划为导向,全面落实“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将培训效果好、培训后实现稳定就业、培训规模达到一定比例的实训基地,按照规定纳入各地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扶持范围给予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构建完善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的供给体系。用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培训规章制度,把退役军人岗前培训、上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等纳入培训总体规划。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注重学历教育。在高校“专升本”工作中,对高职(专科)层次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选拔比例不少于申请人数的30%;对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层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升入本科。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继续单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2016年开始实行,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并由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在成人高考招生工作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录取时可照顾20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就读区内成人高校专升本专业。
  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中,对退役士兵实行注册入学,符合政策的可享受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等政策。
  在高考招生工作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
  对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进行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的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需求的分析、预测,定期征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需求,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促进教育培训需求与供给有效对接,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将定期向社会发布各类目录。要建立健全对承训单位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对跨自治区实施异地教育培训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招聘条件,在不突破行业职业准入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根据每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放宽情况,研究确定我区具体放宽标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对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且在部队服役2年(含)以上的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准脱贫攻坚战等工作,在基层公务员招录计划中拿出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展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参与扶贫龙头企业项目建设。以旗县为单位建立的产业扶贫技术专家组或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优先吸纳当地有专业技术的退役军人,重点为贫困乡镇或嘎查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带动发展和脱贫致富。结合嘎查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注重从退役军人中选拔一批党组织书记、主任。积极推荐和鼓励政治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退役军人,通过合法程序,参加民主选举,成为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企业招用。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自治区税务局牵头,自治区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要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实现就业。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就业援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时提供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适合退役军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退役军人给予兜底安置,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军人,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对退役军人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四)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有资质的各类院校、培训机构、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创业计划等系统性培训,提升创业素质,增强创办企业能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对承训机构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加强对培训过程的跟踪监管,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十五)优先提供创业场所。大力构建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着力为退役军人创业和孵化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鼓励在已建、在建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中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专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各地可利用创业发展资金按规定对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给予支持和优惠服务。各地在创业园孵化基地以奖代补项目、推荐评选国家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十六)享受金融税收优惠。落实国家、自治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我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我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由自治区税务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八)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区上下贯通、实时共享,并与全国系统相关联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指导队伍。建立创业专家服务团队,依托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政府部门业务人员、专家学者、创业培训师资等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家服务团,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作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设实训基地。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企业和培训机构现有培训资源,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把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符合条件的实训基地按照规定纳入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扶持范围,培育和打造自治区示范性实训基地和盟市标准化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对认定为自治区示范性实训基地和盟市标准化实训基地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盟市确定。(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全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指导、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方案拟定、监督考评等工作的落实。(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严格追责问责。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盟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跟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现代化内蒙古建设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内蒙古军区以外的部队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盟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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