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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28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退役军人厅规[202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5
实施时间: 2022-1-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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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福建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军区动员局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军区保障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三条  优待工作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以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为享受优待的基本依据,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综合考虑优待对象的现实表现,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持续抓好各项优待工作落实。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四条  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一)向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二)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三)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四)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应当编辑录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五)军队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按照党、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战时待遇高于平时待遇。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的,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其他奖励和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方相应待遇。
  (六)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军队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七)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八)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党史方志办,省教育厅、人社厅、文旅厅、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五条  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
  (一)健全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三)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的,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
  (四)退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不含残疾军人)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五)免除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六)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七)逐步健全完善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的就业创业政策,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八)落实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六条  健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提升养老保障水平。
  (一)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
  (二)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四)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五)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退役军人厅。
  第七条  健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一)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二)各地要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三)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为优抚对象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五)各级卫健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服务纳入工作评价。
  (六)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八条  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一)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以减免租金。
  (三)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四)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建厅、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九条  健全完善教育优待体系,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中考时按照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三)部队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在学前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最高档政府助学金;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四免一补”政策;在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中考时按照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报考高等院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四)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在本省内就读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五)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六)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七)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八)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十条  健全完善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荣誉感。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二)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三)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四)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文旅厅、退役军人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福建监管局、民航厦门监管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社会优待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中,免费配送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三)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四)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五)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民政厅、文旅厅、退役军人厅,福建银保监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优待证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加强相关优待证件管理,规范优待项目、优待期限,落实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废止等制度。
  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第十三条  明确细化优待目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细化当前一个时期需要落地见效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省退役军人厅负责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十四条  积极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社厅、退役军人厅,省信访局。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压实工作责任。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要结合实际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和任务清单,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军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  严密组织实施。军地各有关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十九条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优待目录清单。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
  福建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一、现役军人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4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5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6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7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8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9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现役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0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1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2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13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14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15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现役军人的志愿服务。

16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17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18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二、现役军人家属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发春节慰问信。

2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3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4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5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6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7

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8

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9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10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1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各地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2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3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现役军人家属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4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5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6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7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18

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9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20

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1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22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23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

24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5

驻国家确定的偏远海岛、高原高寒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26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在本省内就读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27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28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29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现役军人家属的志愿服务。

30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1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2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三、残疾军人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5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家庭送喜报。

6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7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

残疾退役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9

残疾退役军人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0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11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2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3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各地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4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5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残疾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6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7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8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9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20

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1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保障

22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减免租金。

23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24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5

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6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中考时按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

27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8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29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30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31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32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33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残疾军人的志愿服务。

34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5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6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四、退役军人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5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的,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其他奖励和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方相应待遇。

6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7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9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役军人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10

免除退役军人中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1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12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3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4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5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6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7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8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9

各类各级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的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21

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22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保障

23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减免租金。

24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25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6

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7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28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29

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30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31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32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退役军人的志愿服务。

33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4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5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序号

优待目录清单

1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

发春节慰问信。

3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代表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5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6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7

免除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8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9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10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1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12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3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三属”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4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5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为“三属”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6

各类各级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的“三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7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18

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9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保障

20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以减免租金

21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22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3

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4

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中考时按照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

25

部队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在学前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最高档政府助学金;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四免一补”政策;在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中考时按照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报考高等院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26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27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8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29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三属”的志愿服务。

30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31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32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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