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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2-10
实施时间: 2019-12-1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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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残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10日

  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央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有关要求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精神,统筹做好湖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发挥退役军人重要人力资源作用,助推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现就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退役军人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创新创业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领、市场主导、自愿选择的思路,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不断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推动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二、主要举措
  (一)发挥政府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政策主导作用
  1.建立政府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联动机制。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就业专项规划。建立适宜退役军人直接就业的优先就业岗位目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新增工作岗位属优先就业岗位目录内的,首先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政府长期稳定批量采购将退役军人招用比例作为确定采购对象的主要评分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将新增工作岗位的10%优先招录未就业退役军人。各类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退役军人,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司法、消防、公安等部门聘用辅助人员、各类学校招录军事和国防教育人员时,优先聘用退役军人。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2.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各地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在军队团及团以下单位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探索狙击、排爆、侦察等特殊技能军事专业人才招录直通车制度。
  3.鼓励退役军人到基层组织工作。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择优发展党员、培育村级后备力量,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积极参选村(社区)“两委”班子,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服务中心(站)工作。加大退役军人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力度,跟踪培育一批高素质农民、现代农业社会化人才,享受退役军人技能补贴政策。支持和鼓励有文化、懂技术、市场经济观念强的退役军人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享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同等优惠政策。
  4.提升退役军人公共就业服务质效。建立健全“伴随一生”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服务体系,为退役军人提供精准就业创业服务。建成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库和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及时为有关各方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和服务对接。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推动军地共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协调机制,加快建设联通军地的教育培训网络平台,配合军队做好军人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支持军人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极搭建就业平台,广泛开展“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进军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建立和完善跨省、跨地区的区域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对接机制,整合资源,广泛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活动。
  5.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加大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力度,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实施精准扶持。退役后未实现就业的,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改制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依法关闭、破产的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各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首先安排伤残退役军人,并将伤残退役军人作为残疾人保障金优先使用对象。建立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机制,对下岗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规定优先纳入公益性岗位。
  (二)发挥企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主体作用
  1.支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定期调整。
  2.稳定退役军人就业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鼓励企业建立退役军人先进人再培训的招录模式,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鼓励企业将稳岗补贴优先用于帮助退役军人提高技能水平、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在岗退役军人通过提升技能水平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各类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三)发挥市场机制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基础性作用
  1.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县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普遍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社会资本单独建设退役军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各地闲置土地和资产优先用于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器和实训基地建设。着力提升创业孵化效果,开展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给予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场租、水电补贴,也可按入驻规模、孵化成效,对孵化基地给予奖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比优先选择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设备建设退役军人实训基地,组织省级退役军人示范性实训基地评选,并给予设施设备支持。
  2.培育和支持服务退役军人的市场资源。鼓励和支持以退役军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针对性的为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指导、供需对接、技能培训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势,通过政策支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一批以服务退役军人为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训机构和以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为主的经济实体,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打造湖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品牌,选择一批以服务退役军人为主的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开展评比和授牌活动。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和相应的准入及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的原则,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技能,按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教育培训精细化、个性化,提高就业成功率。
  3.加强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加大退役军人创业税收优惠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开发和推广创业贷款保证保险等退役军人创业专属金融产品。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扶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设立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库,拓宽创业资金保障渠道,探索建立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创业成功率。组织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风投公司、专家学者等人员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组织全省性创业创新大赛,评选“湖北省退役军人创业明星”。
  (四)全面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1.提升退役军人技能水平。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免费培训。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2.加强退役军人学历教育。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减免。退役军人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高等职业院校将退役军人纳入高职单招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给予学费资助,并按规定给予助学金资助。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升本考试实行免试入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全力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督导,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探索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新途径、新举措,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落实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发改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和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做好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保障项目和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各项扶持优待政策的落实。要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筹措力度,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落实相关资金和项目。拓宽项目和资金渠道,各部门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和项目优先用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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