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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市人社发[2019]5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衢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26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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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为保障退休返聘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现就我市试行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返聘人员)期间,用人单位可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返聘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基金筹集及管理
  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参保手续、基金管理,参照《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衢市人社社〔2018〕142号)执行。
  三、工伤认定及待遇
  退休返聘人员在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及国家和省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本试行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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