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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评协办[2024]39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5-13
实施时间: 2024-5-13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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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决定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资产评估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设立备案满3年,即《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省级财政部门完成备案。
  二是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2名以上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8名以上资产评估师。
  三是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具知识产权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不少于10份。
  四是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
  二、填报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时应填写《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列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以评估报告日为准)。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商业秘密至申报当日尚在保密期的业务请勿填报。
  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是指评估对象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资产权益的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或资产组。
  三、组织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自愿申报,于2024年6月30日前收集《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
  地方协会对申报信息进行初核,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匹配,将符合条件的特色机构申报信息汇总形成《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汇总表》,于2024年7月15日前提交中评协。
  《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汇总表》的电子版及盖章纸质扫描件需一并提交。
  四、信息公开
  中评协复核相关信息后,将在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披露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名录。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诗琪、姜晓双;
  联系电话:010-88014208、88339643;
  电子邮箱:huiyuan@cas.org.cn。
  附件:
  1.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
  2.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汇总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5月13日

相关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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