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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资发监督[2021]11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4-23
实施时间: 2021-4-23
法规类型: 甘肃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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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已经省政府国资委2021年4月20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
  2021年4月23日

  省属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升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分类设立企业监事会或派出监事。
  第三条 省属企业监事会主席(派出监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法定程序产生,职工监事按法定程序由企业内部产生,监事的产生和变动应向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四条 省属企业集团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或履行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应与企业内部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开展监督检查;企业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涉及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资产处置、业绩考核、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听取或征求监事会(派出监事)意见建议。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监事会队伍建设,配备与监事会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选拔熟悉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和管理的人员成为专职监事,定期开展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优化监事会的管理。
  第七条 省属企业监事会主席(派出监事)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出资人和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要根据出资人和股东重点关注的事项,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和工作方案,并在当年一季度末前向出资人和股东大会备案。
  第八条 监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质询、建议、纠正等职权。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年度集中检查等方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财务活动以及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的履职行为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跟踪和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确保出资人和股东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平等共享企业经营成果。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九条 省属企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公司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职代会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处制度等情况,以及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项情况;
  (五)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以及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监督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根据出资人的要求,参与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和后评估;
  (九)发现公司投资活动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董事会提示风险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十)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十一)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
  (十二)对工资分配进行监督;
  (十三)对依法治企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
  (十四)向出资人报告其认为出资人有必要知晓的事项;
  (十五)提议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六)对董事、高管人员提起诉讼;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及出资人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聘请会计、法律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职责分工:
  (一)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参加(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履行出资人和股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职能部门负责人协助监事会主席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与企业的工作联系,同时承担专职监事的职责;
  (三)专职监事及工作人员根据分工承担监督检查任务。负责收集、分析企业信息资料,受监事会主席委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拟订工作计划和监督检查方案,记录监督检查轨迹,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底稿,起草工作报告,实施监督检查活动;
  (四)兼职监事按照监事会安排,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是监事会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主要围绕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内部管控及执行情况,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的履职行为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围绕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国资委工作安排情况。重点关注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尤其是贯彻执行转变发展方式、产业发展、调整振兴、兼并重组,“走出去”战略、国资国企改革和清理退出等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操作过程中的规范性;
  2.检查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运行情况。重点关注企业“三重一大”、项目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改制重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和金融资产投资、担保管理、重大诉讼事项应对等决策事项和运行情况;
  3.检查重大事项上报情况。重点关注应报请省政府和省政府国资委审批的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
  4.检查重大事项执行效果。重点关注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后能否及时调整,避免损失。
  (二)检查的主要方式:
  1.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等会议,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进展情况;
  2.查阅企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调阅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上报的请示、报告等;
  3.听取企业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职能部门、子公司有关重大事项情况介绍,检查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人员的履职成效及业务支出情况,关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后执行情况及实施过程中的规范性;
  4.调阅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批复文件,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5.查阅子公司重大事项申报资料,每年深入重点子公司了解重大事项发生、申报和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等运行情况。重点关注财务异常变动,主要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等重大变化,以及重要业务板块、子公司对集团的影响;
  2.检查企业执行财经纪律情况。重点关注企业遵守《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国资监管规章规定及相关制度的情况;
  3.检查企业资金安全。重点关注企业融资方式及成本是否按规定程序决策和执行;大额资金支出是否纳入预算、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决策和审批;担保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担保范围及额度是否合规;
  4.检查企业资产项目和收支项目。重点关注往来账款、大额实物资产的安全性,收支项目的规范性。
  (二)检查的主要方式:
  1.按月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审阅企业月度财务报表,对企业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量等进行比对分析,掌握生产经营和财务运行情况,了解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企业各业务板块、各分子公司运行情况,对异常变动及时查找原因;
  2.按季度召开监事会会议。研究分析企业经营和财务运行情况,指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定下一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3.抽查企业大额资金收支情况。查阅企业银行账,抽查企业大额资金收支审批和流向。核对银行对账单,检查异常未达账项。按季度查阅企业担保情况,分析风险;
  4.定期抽查企业实物资产,查阅有关资产的权属证明;
  5.了解企业内部审计情况。
  第十四条 围绕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规范、执行是否到位;
  2.检查子公司对集团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方式:
  1.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对投资、融资、担保、招标、销售、采购、工程管理、改革改制、资产处置、产权管理、大额资金支出、费用报销等制度进行检查,核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要求,是否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
  2.抽取具体项目,检查是否依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3.抽取部分子公司申报项目,检查是否依据集团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4.向有关业务部门、业务人员了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围绕董事会、经理层履职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董事会、经理层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检查董事会、经理层的运行情况。重点关注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定期召开会议的情况,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开展经营业务的情况,关注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的履职行为;
  3.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情况;
  4.检查董事会、经理层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5.检查企业薪酬发放、工资分配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制度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方式:
  1.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治理结构,掌握企业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的变化情况,了解经理层分工及变动情况;
  2.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查阅会议资料,听取董事讨论发言情况,分析议题准备、研究、表决情况,积累对董事(外部董事)的评价意见;
  3.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听取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审核,了解经理层人员对分管工作的推进情况,积累对经理层人员和财务总监的评价意见;
  4.查阅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年度工作报告,核实工作情况;
  5.核实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建设情况,查阅董事会和经理层工作报告,听取基层干部职工意见;
  6.向企业内部审计、纪检部门了解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从业情况。
  第四章 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是监事会对企业特定事项开展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围绕出资人和股东关注的重大事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企业重大问题和风险展开。
  第十七条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监事会每年至少安排部署一次专项检查,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和风险时,监事会应及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围绕出资人和股东关注的违规追责情形或清单,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穿透式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结合日常了解和掌握的企业情况和信息资料,紧盯“关键少数”、以及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职能部门、业务板块、重要子企业,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专项检查,分门别类制定具体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专项检查时应当制定切实有效的检查方案,深入开展检查,并及时向出资人和股东大会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出资人和股东大会对专项报告的批复意见,负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第五章 年度集中检查
  第二十二条 年度集中检查是监事会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集中时间(从当年12月底至次年3月初)对企业全年生产经营状况、经营业绩情况、经营管理与改革发展情况、风险防范情况、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的履职情况,以及出资人和股东关注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年度集中检查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稽察等多种方式,核实情况,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年度集中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检查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检查目标、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重点、进度安排以及人员分工等;
  (二)安排部署。召开监事会会议,明确监事会人员分工和责任。召开监事会、企业相关职责部门和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会议,对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提出要求;
  (三)现场检查。深入一线,对制度建设、重大事项、经营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外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四)综合分析。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初步得出结论和意见,完成检查底稿的编制和审核;
  (五)初步沟通反馈。可采取多种方式将监督检查情况与企业进行沟通;
  (六)撰写报告。在现场检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七)会议审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八)提交报告。每年4月下旬,向出资人和股东大会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九)印发整改通知。根据出资人和股东大会的意见,监事会撰写监督检查整改意见,并根据出资人和股东大会要求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年度集中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基本情况的变化、股权结构的变化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等情况;
  (二)检查企业主业发展和重大改革的推进和变化情况;
  (三)检查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检查财务运行和经营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检查董事会、经理层及组成人员、财务总监依法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检查企业改革改制决策和操作的规范性。重点核查新设企业、增减资、资产转让、企业整合重组、清理退出等;
  (二)检查企业处置国有产权的规范性。重点核查国有产权登记、股权转让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进行评估备案和公开交易;
  (三)检查企业投资的规范性。重点核查投资计划、投资论证、投资控制、投资风险防范等措施;
  (四)检查企业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和操作的规范性。重点核查捐赠、重大资产处置、坏账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运行和经营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检查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分析财务风险,核实企业是否依法合规披露财务信息;
  (二)检查企业融资方式,分析融资风险;
  (三)检查企业大额资金支出履行审批情况,核查支出事由和去向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企业担保情况,分析担保风险;
  (五)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六)检查重点子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
  (七)检查企业的外部审计结果,重点关注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强调事项段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经理层及组成人员、财务总监依法履职情况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检查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二)检查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完成指标情况;
  (三)检查董事(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履职情况,包括董事(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参加会议情况、会议发言和表决情况等;
  (四)检查企业董事(外部董事)、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度集中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查阅有关资料:
  1.查阅企业股权结构图、托管企业情况,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查阅集团、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表,分析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
  3.查阅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经理层工作报告,财务总监工作报告,以及有关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资料;
  4.查阅企业财务报表,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揭示企业财务运行特点和重大变化;
  5.查阅企业有关账册,重点检查银行账册、费用账册、收入账册、预付款账册等,抽查一定金额和比例的原始单据,审查签批手续和资金流向的规范性;
  6.查阅企业融资和担保资料,检查企业融资风险和担保风险;
  7.查阅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产经营成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材料,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8.查阅子公司生产经营报告,掌握公司发展和完成指标情况,对于没有经营或长期亏损的子公司要重点检查;
  9.查阅企业有关改革改制,产权登记和管理,规划投资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资料;
  10.查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了解审计情况,对审计中提出的意见重点核实检查;
  11.查阅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资料。
  (二)听取情况介绍:
  1.听取集团和子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等情况的介绍;
  2.听取集团和子公司的财务、投资、资产、企管等部门负责人对企业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介绍;
  3.听取干部职工对企业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项目规范运行,遵守财经纪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廉洁从业等方面情况的介绍。
  (三)检查资产和业务:
  1.检查固定资产、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货币资金等,抽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监盘,或要求提供盘点或函证的资料;
  2.检查子公司的资产,重点项目投资及进展情况等,采取有效方式对境外资产进行检查核实;
  3.察看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及主要风险点。
  (四)了解企业有关情况:
  1.向出资人和股东了解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权责清单范围内相关核准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和相关请示的回复情况;
  2.向发改、工信、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相关情况。
  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建立定期报告、专项报告和调研报告制度,并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监事会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国资发监督〔2021〕69号)文件的要求报送监事会各类监督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据可查;报告原则要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分析评价要实事求是,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监事会报告包括:
  (一)半年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监事会定期报告分为半年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二种,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前和次年4月30日前报送。
  主要内容:根据监事会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和工作方案,针对企业本级及在各级子公司开展的日常监督和集中监督检查结果,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做总体分析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定期报告应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充分揭示企业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为“一事一报”的不定期报告,监事会可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适时、及时上报,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主要内容:涉及企业资产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或违法违规问题;出资人和股东重点关注的事项和省政府国资委要求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和意见建议。专项报告应重点突出,并对反映的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应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是监事会结合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对苗头性、倾向性或共性问题,为更加深入了解和把握实际情况开展的专项调查研究。监事会调研报告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采取一事一报的形式向出资人和股东备案。
  主要内容:以问题为导向,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深入企业一线或外部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探索研究,撰写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派出监事)应强化重要事项的日常监督,要根据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的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各类监督检查成果;监事会报告要严格按照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撰写,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编报及时。
  第七章 交换意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派出监事)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提醒企业关注的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在年度集中检查结束后,应与企业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交换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派出监事)可就下列内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缺乏科学决策制度与程序,或者违反制度与程序规定决策的问题;
  (二)企业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企业对出资人监督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以及企业内部各类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四)内控制度、内控机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五)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安全生产风险;
  (六)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七)职工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
  (八)监事会(派出监事)认为需要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派出监事)不能就下列内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对企业董事(外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的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二)企业负责人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三)监事会报告中揭示的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形式和程序。
  (一)口头方式。由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或监事会职能部门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二)书面方式。监事会主席视不同情况签发《监事会质询函》、《监事会提醒函》、《监事会建议函》和《监事会纠正函》(见附件),要求企业在6个工作日内对函件中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回复或纠正,并对以上工作函件进行建档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派出监事)通过交换意见要求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应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并复核验收。
  第八章 监督成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派出监事)应强化监督成果的运用,加强与出资人监督和其他外部监督,以及企业内部各类监督的工作贯通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互通、成果共享、整改落实联动的协同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定期向省政府国资委专题报告监督检查开展情况。省政府国资委针对监事会报告的情况适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监事会报告揭示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由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省政府国资委专题向省政府报告;对应由省政府国资委研究解决的事项,由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监督检查任务分解书,督促有关处室负责落实;对需要企业整改落实的事项,由省政府国资委向相关企业下达监督检查整改意见通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由监事会或省政府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出资关系按程序移交相应部门。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抓好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能够立即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受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做出专题说明,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责任到人,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派出监事)应对企业整改工作进行督导、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提出验收评价意见并向出资人反馈整改结果;省政府国资委有关处室应认真落实督促整改责任,并深入分析企业产生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从源头、制度上研究完善国资监管的相关措施。
  第四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应在拟订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研究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时,注重综合利用监事会(派出监事)监督检查成果;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选拔、考核、调整、任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时,征求监事会主席的意见。对应征求而未征求监事会(派出监事)意见的事项,省政府国资委不予上会研究。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研究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意见、批复,企业应及时抄送监事会(派出监事)。
  第九章 工作保障和配合
  第四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保障和配合监事会(派出监事)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企业各部门和所属子公司应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为监事会(派出监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监事会监督职权的落实。
  第四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明确工作机制,规范重要会议通知、文件资料传递和重大事项通报等工作程序,确保监事会(派出监事)及时全面获取企业信息,落实知情权。
  第四十四条 省属企业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审计及其他经营管理会议等应及时通知监事会(派出监事)列席会议,相关材料会前应送达监事会(派出监事)。企业重要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应及时抄送监事会(派出监事)。
  第四十五条 省属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担保、改制重组、资产处置、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经营预决算、投资高风险业务、设立境外企业、安全事故等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和资料应当真实并及时提供给监事会(派出监事),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避开监事会(派出监事)监督。特别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关键节点和关键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以及已经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监事会(派出监事)通报。
  第四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监事会信息资料报送制度,明确向监事会(派出监事)报送信息资料的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经营管理、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派出监事)。
  第四十七条 省属企业向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国资委以及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企业接受审计、巡视等情况都应通过办公系统或其他快捷方式及时抄送监事会(派出监事)。
  第四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派出监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将监事会(派出监事)关注事项纳入审计业务约定书,涉及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出监事)参加。对监事会(派出监事)提出的问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给予答复,对不配合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派出监事)可建议撤换。
  第四十九条 省属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的内部审计或检查,以及审计报告和检查结果等资料应及时抄送监事会(派出监事)。
  第五十条 省属企业对监事会(派出监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答复。监事会(派出监事)对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职能部门和所属子企业提出质询时,各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出资关系,建立监事会(派出监事)分级分类考核制度。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委管企业的监事会主席(派出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省属企业党委负责对其所管理的监事会和派出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应坚持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运用日常履职考核、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综合定性定量评价等具体方法,客观、公正、有效、准确地考核评价监事会和监事。探索建立监事会(派出监事)工作可量化、问题可追溯、业绩可考核、责任可追究的履职记录和业绩评价制度或办法,鼓励监事会(派出监事)在监督履职过程中的勇于担当、忠于职守和认真履责的监督行为;坚决杜绝监事会(派出监事)不做为、不担当的履职行为;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要严格追究监事会(派出监事)失职渎职责任。
  第五十三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等8个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21〕1号)文件相关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监事会(派出监事)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照相关规定降低职务或职级层次任职;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按相关规定撤降职务;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监事,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要忠于职守,勇于担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企业干部职工监督,树立清正廉洁形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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