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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24]1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4-5-11
实施时间: 2024-4-2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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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促就业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就业扩容提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稳岗扩岗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以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每人每年78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8年9月30日。2024年全省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20亿元以上。实施“人社+金融”助企行动,鼓励更多金融机构提供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额度全年不低于400亿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行河南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保障重点群体就业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422020”计划,即企业吸纳42万人以上、政策性岗位招录(聘)20万人以上、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20万人以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大学生乡村医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2024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应届毕业生的各类政策性岗位招录(聘/募)计划要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实施骨干教师“引领”计划和就业专职辅导员“培育”计划,每年各培训350人。做好就业创业类教学改革课题研究、推广及运用工作。各高校要深入落实将就业创业指导列入职称专业设置范围的有关要求,鼓励高校按条件和比例为申报就业创业专业职称人员分配1-2个高级职称名额。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独自开展及其与高校联合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补助。(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组织实施国债项目时,要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原则,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群体就近就业。(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力优化就业服务
  (十)深入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以筹备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为牵引,聚焦先进制造业、优质农业、高端服务业,引导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优化调整产业学院、专业设置、培养模式,错位发展、凝聚合力,2024年全省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00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150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90万人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人才评价开发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特级、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组织开展河南省特聘研究员选聘工作,引进研发创新领军人才,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方式,推动服务下沉基层。聚焦人员集中居住区、人流密集区、产业集聚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区域,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因地制宜自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就业服务网点设施运营、服务项目提供,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基层就业服务供给模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平台企业为重点,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在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鹤壁、三门峡6市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保障异地工伤职工医疗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等部门及有关省辖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虚假招聘、售卖就业协议、就业歧视、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人力市场秩序。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招聘组织,按照岗位需求合理确定招聘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将稳就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集中督查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2024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十六)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以资金使用促进政策落实、服务落地。组织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省本级不低于上年度支出总额的5%,各省辖市不低于10%,确保资金安全。
  (十七)提升工作质效。各地、各部门要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广“直补快办”“免审即享”,加快审核发放进度。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向社会公开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等,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度、覆盖率、可及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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