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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海关提升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水平的若干措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24-4-30
实施时间: 2024-4-30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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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北京市“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更好地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以下优惠措施。
  一、降低监管频次类措施
  (一)降低原产地抽查比例。对AEO企业原则上以企业提交资料为依据开展出口原产地证书审核签证。确有必要抽查的,平均抽查比例在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以下。
  (二)降低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对AEO企业进出口负面清单或者国家部委和海关总署政策性要求外的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降至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的5%以下;出口食品、化妆品,降低检验检疫抽批比例至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的20%以下。
  (三)降低出口生物材料监管比例。对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出口SPF(无特定病原体)级实验鼠实施“少查快放”,优先查验,优先出证;对无采样送检要求的生物材料,可远程视频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模式,提升验放效率。
  (四)降低法定检验监管比例。优化部分法定检验设备及料件检验监管。同时为AEO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型企业,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部分自用设备及料件,试行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免于现场检验。
  (五)降低核查频次。对符合条件的核查事项(内容),以“企业自愿、海关认可”为原则,可实施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对同一家AEO企业,实施核查作业统筹叠加,定期管理类核查次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六)降低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包装现场检验次数。对生产型AEO企业出口危险化学品优先适用以“检验批”为单元的出口申报前监管模式,同一“检验批”的首个“申报批”实施现场检验,后续“申报批”可审核单证后直接放行;对AEO企业生产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优化性能检验周期为1年。
  二、降低通关成本类措施
  (七)分送集报免担保。综合保税区内AEO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的,可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八)优化目的地检疫。试点对AEO企业进口高新技术装备木质包装,依企业申请,可实施目的地检疫。
  (九)优化进出口货物查验方式。AEO企业进出口货物采用“口岸灵活查验模式”方式查验。对于有特殊需求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灵活采取预约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方式。
  (十)优化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依企业申请,可对集团内企业实施集团监管,保税料件和不作价设备在集团内部自由流转,成员企业之间的外发加工业务免征保证金。
  (十一)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将AEO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涉税违规行为(含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的起算时间由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以内延长至1年以内。
  (十二)缩短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缩短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事项审批时限,除特殊情况外,申请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的,AEO企业审批时限由20日压缩至5日以内;缩短进境动植物检疫事项审批时限,除特殊情况外,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时间压缩50%以上。
  (十三)缩短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企业需要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快件通关手续的,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由提前24小时缩短至提前8小时。
  (十四)缩短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时间。对AEO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在手续齐全、符合现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压缩办理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
  (十五)知识产权“预确认”提高通关时效。对于未被列入备案系统合法使用人名单的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企业可提前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由权利人预确认。对于已确认不侵权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货物预确认状况,海关核对“预确认”结果及货物情况无误后予以快速放行。
  (十六)扩大便利措施适用范围。对于报关单(备案清单)上境内收发货人为AEO企业,且申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为非失信企业的,可适用报关单上最高信用等级企业的便利措施。试点对信用等级为AEO企业的物流运输企业承运的非失信企业货物,经物流运输企业信用承诺,其承运货物可适用AEO企业便利措施。
  三、优先办理类措施
  (十七)优先办理通关业务手续。通过作业系统智能化优先排序、业务现场设立AEO专用窗口或优先办理标识,优先实施进出口报关单(含备案清单、舱单、转关单等)申报、修撤、进出口货物口岸检查、属地查检、取样送检及实验室检测,提升作业时效。
  (十八)优先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为符合进口税收政策享惠条件的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维修用航材AEO企业开通减免税快审通道;对享受集成电路进口设备分期纳税政策的AEO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辅导。
  (十九)优先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对农产品、食品、动植物产品、生物材料、水产品等获得AEO资质的出口企业,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对符合条件的,可免于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二十)优先参与改革创新试点。
  1. 优先纳入代理进口经安全风险评估的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和临床急需药品企业试点;
  2. 优先纳入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
  3. 优先纳入“互联网+稽核查”智能化核查作业模式改革试点。
  (二十一)优先开展综合保税区特色业务。
  1. 综合保税区内AEO企业优先开展“一票多车”、“一车多票”进出区业务;
  2. 综合保税区内AEO企业优先开展跨直属关区保税展示交易,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协调所在地海关签订联系配合机制;
  3. 综合保税区内AEO企业优先开展分类监管货物区内直转业务。
  (二十二)优先提供海关外网应用服务。为AEO企业优先提供电子口岸重新制卡、信息变更、遗失补办等制卡服务,AEO企业通过北京95198服务热线报送的客服工单专人优先处理、专人回访。
  四、优化服务类措施
  (二十三)扩大海关协调服务范围。设立AEO企业协调员提供“一对一”协调服务,统筹协调企业本关区、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对AEO企业反馈在互认国家(地区)便利措施落实存在问题或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海关积极沟通协调解决。
  (二十四)提供专属信用培育服务。
  1. 提供智能化培育服务。在“单一窗口”设立AEO服务专区,在具备条件的隶属海关开设信用培育工作站,利用“关地企信用分级管理应用平台”,提升信用培育效能。对AEO企业集团内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优先提供信用培育服务;
  2. 提供经核准出口商培育服务。进一步加大AEO企业经核准出口商的培育力度,实施“AEO+经核准出口商”的同步培育计划,将原产地规则及管理制度等嵌入AEO认证培育同步辅导,企业“双资质”无缝对接,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
  (二十五)提供专属特色业务服务。
  1. 提供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辅导。提供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辅导,支持企业及时申请相关报关单修改,助力AEO企业持续提高涉税要素申报合规水平;
  2. 建立展会企业特色服务机制。为展会企业设置专用报关窗口,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落实“一展一策”和“展会协调员”制度,为符合条件的AEO企业办理展览会免担保驻场监管,指定专人宣讲海关政策;
  3. 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支持将跨境电商AEO企业纳入海关跨境电商关企协同共治范围,实施“一企一策”,推动签署关企协作备忘录。
  (二十六)建立关地联合协作机制。建立海关与地方沟通协作机制,向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定期推送更新AEO企业名单,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更多联合激励措施,加大企业享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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