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法[2024]2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4-18
实施时间: 2024-5-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业管理 其他行政法规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4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

  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详见附件1、2、3、4),是指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杭州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的规定。
  2.合理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使案件处理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裁量适用
  (一)适用《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同基准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处理处罚结果。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全部处罚情节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使处罚结果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
  (二)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调整适用。
  (三)行政处罚决定中可以援引本实施意见并作为决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单独或者直接援引实施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裁量情节
  (一)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4.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5.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6.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3.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浙江省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适用告知承诺情形或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本实施意见及《裁量基准》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说明外,“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所称“不足”“不满”“大于”“小于”都不包括本数。
  (三)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会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附件2.政府采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附件3.资产评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附件4.资金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相关附件:
附件1.会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附件2.政府采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附件3.资产评估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附件4.资金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 桂审综[2023]14 2023/10/2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厦门市地方税务 2013/2/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 渝工商发[2013] 2013/12/23
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方税务 2013/6/1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晋市监规发[202 2023/3/20
重庆市财政局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2010/5/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 渝市监发[2022] 2022/4/1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厦 2018/6/15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24/5/23
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 财法[2013]1号 20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