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海关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商外管[202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2-6
实施时间: 2023-1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政策
  对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定的我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三、享受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
  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5.“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四、初次审核
  (一)需报送材料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附件1);
  2.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为原件。
  (二)审核程序
  1.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有关责任处室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同时将名单抄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市商务局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4.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市商务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做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名称、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在政策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函告其他市级审核部门,抄报商务部。
  五、资格复审
  (一)复审时间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退税资格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外资研发中心应于退税资格到期前60日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审申请。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税收政策的资格。
  (二)复审需报送材料,同初次申请。
  (三)复审流程,同初次审核。
  六、相关工作的管理
  (一)自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退税资格或者违反规定,将退税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外资研发中心同时申请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两个政策时,审核程序和有关资格复审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天津海关
  2023年12月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外管处郭莹;联系电话:022-58665728)

相关附件: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pdf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太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 晋商资[2022]90 2022/5/19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甘会协[2011]59 2011/12/29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商外资[2012] 2012/2/28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经合发[2024] 2024/5/29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商务资字[201 2011/3/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 沪府办规[2020] 2020/12/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商促进[2024] 2024/1/19
山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支持 晋商规[2021]1号 2021/9/29
天津海关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政策落实措施的通知 2023/2/9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商务资字[201 201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