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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医保规字[2024]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4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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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大额救助),推动医疗保障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大额救助费缴费方式
  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大额救助费不再从本人职工养老金中代扣代缴,具体调整为统账结合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继续按照现行定额标准划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后划缴大额救助费;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暂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照大额救助缴费标准划出后统一缴纳大额救助费,并比照统账结合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列支渠道
  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起付线至25万元(含)以下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下同)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列支;25万元至45万元(含)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资金列支。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大额救助费后,可以享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大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相关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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