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股票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24]51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4-4-30
实施时间: 2024-4-30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上市条件、退市制度、其他风险警示(ST)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7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
  一、新《上市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二、新《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指标,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原《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三)项继续执行。对于原市值退市指标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主板A股(含A+B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上市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9.3.7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三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对于2023年年报披露后因触及原《上市规则》相关情形被实施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披露2024年年报时应当符合新《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否则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时上市公司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上市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自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适用第9.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实施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不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对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
  五、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4年为首个适用的年度。
  六、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七、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适用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司。
  对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司,同样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待满足新《上市规则》规定的该项其他风险警示撤销条件后可向本所申请撤销。
  八、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指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

相关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docx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新增科创板转板上市股票特殊标识的通知 上证函[2022]79 2022/5/20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 北证公告[2024] 2024/4/30
关于科创板股票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 上证发[2019]77 2019/7/5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3/2/17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 股转系统公告[2 2019/3/8
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 深证会[2018]27 2018/3/12
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2/5/1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的所 沪地税四[2000] 2000/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 渝地税发[2010] 2010/5/2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证上[2014]37 201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