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经营主体“云迁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市监发[2023]11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重庆
阅读人次: 5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重庆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四川省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破除川渝两地经营主体跨省迁移体制机制障碍,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经营主体自由流动,提高两地跨省迁移便利度,经两省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商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川渝市场监管部门以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战略引领,以两地经营主体营商需求为导向,以数字化变革为牵引,以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主线,立足跨省迁移难点堵点,按照川渝市场准入“业务同标、数据共享、系统互融”的一体化发展思路,统筹构建川渝两地经营主体自由流动的迁移服务体系,打造“一次提交、一地受理、云上流转、无感落户”的集成化注册登记办理模式,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经营主体跨省“云迁移”。
  二、适用范围
  重庆市、四川省全域范围内已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经营主体”)。
  三、工作内容
  (一)优化迁移流程,缩减办理环节。减少两地经营主体跑动次数,将经营主体申请迁移、调档、变更登记(备案)等多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办理,即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完成迁移和变更登记(备案)。
  (二)打通数据链路,压减办理时限。加速两地业务系统对接融合,将两地经营主体迁出全量化数据由“手动传输”迭代升级为“云上传输”,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出后,涉及该主体的基本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通过交互平台共享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三)拓宽办理渠道,提升服务质效。提升两地经营主体办事体验,经营主体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线上、线下双通道办理迁移登记。线上依托两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川渝通办”专区新增“云迁移”模块,经营主体进入迁移业务模块提交迁移调档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线下依托“川渝通办”窗口,经营主体可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迁移调档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
  四、业务流程
  (一)发起迁移调档申请。经营主体提交迁移申请后,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并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发起迁移调档申请;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二)处理迁移调档申请。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收到迁移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办理迁移进行确认,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三)办理迁移变更(备案)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确认办理迁移后,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营主体的迁入登记和变更(备案)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四)档案移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应于同意迁出后的1个月内将经营主体纸质登记档案移交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并做好档案迁出记录备案。通过无纸全程电子化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档案已通过电子化、影像化存档的,通过交互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经营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充分认识畅通经营主体迁移渠道、允许企业自由流通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意义。以服务全局、服务企业为出发点,最大限度让经营主体少交表、少跑路、少折腾,让政务服务“一体化”红利充分释放,吸引更多优质资源落户双圈。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媒介加大改革政策的宣传报道力度,特别是针对“云迁移”工作流程开展政策解读、服务推广和意见收集等活动,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引导和鼓励有需求的申请人通过“川渝通办”专区办理迁移变更登记,让两地经营主体办事更加快捷便利。
  (三)强化业务培训。各地要加强对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效,全面掌握改革政策措施和登记业务流程,为经营主体提供全面准确的政策咨询和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两地全域经营主体线上线下均可实现跨省“云迁移”,无障碍一次办。
  (四)加强工作联动。重庆市局和四川省局将牵头建立跨省(市)迁移联络员制度,完善川渝两地各级登记机关联络机制,强化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业务协同联动,及时沟通解决迁移登记过程中的问题困难,确保企业跨省(市)迁移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经营主体“云迁移”工作的回访及督查。重庆市局和四川省局将对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各地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重庆市局和四川省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信用赋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 鲁市监信规字[2 2023/9/14
河北省新设经营主体税前操作指引 2024/7/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 鲁政办字[2023] 2023/11/19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合作推 川市监发[2020] 2020/10/1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 川办发[2022]62 2022/7/25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2024/1/1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 川办发[2022]7号 2022/1/1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 黑政办规[2024] 2024/9/30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经营主体登记管辖 2024/2/19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存量经营主体[第三批]交由属 闽市监注[2024] 202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