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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更新财会监督人才子库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4-29
实施时间: 2024-4-29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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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加强我省财会监督队伍建设,我厅决定更新全省财政系统“1+N”模式人才库中监督评价人才子库,同时监督评价人才子库变更为财会监督人才子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库入选条件
  (一)选拔范围
  全省财政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合伙人(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省属高校和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骨干人才,其他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敬业奉献、务实重干、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省级财会监督相关工作,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积极性高,并愿意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5.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在财务管理、会计审计等领域政策水平较高、理论功底扎实、工作业绩突出的,年龄适当放宽至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专业条件
  1.具有财政管理、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专业和事业发展情况,并对财会监督工作有一定的认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2.所在单位为企业、事业类的,应具有高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含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所在单位为行政类的,应满足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所在单位为会计中介机构的,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执业8年以上;所在单位为教学、科研类的,应从事会计相关专业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未达到以上条件,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业绩,符合入库专家其它资格条件。
  3.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具备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省(部)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等条件,或曾参与过山西省财政厅组织的财会监督工作3次(含)以上的申报人员优先录取。
  二、入库程序
  (一)推荐提名
  各市财政局组织本单位及县级财政局推荐入库人员,汇总后报厅监督内审评价局。其他单位可由申报人自行申报或单位组织申报。
  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山西省财政厅财会监督专家库申报表》《山西省财政厅财会监督专家库申报信息表》(附件1、2),并提供以下资料:
  1.学历、学位证书;
  2.人才认定、专业资格证书;
  3.其它与财会监督工作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把关,并在《山西省财政厅财会监督专家库申报表》(附件1)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需将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的《山西省财政厅财会监督专家库申报表》《山西省财政厅财会监督专家库申报信息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上述(一)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扫描件,于2024年5月20日前报送至山西省财政厅监督内审评价局。纸质版材料不予退回。
  (四)审查公示
  我厅将依据入库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择优入库,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纳入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会监督专家库。专家库以3年为期动态更新。
  (五)专家资格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专家资格自动终止:
  1.任期届满或本人辞任;
  2.丧失入库选拔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在库期间受党纪或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4.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
  5.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山西省财政厅监督内审评价局要求的财会监督相关工作;
  6.导致专家资格终止的其他情况。
  联系人:山西省财政厅监督内审评价局白楠
  联系电话:0351-4046613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邮政编码:030000
  电子邮箱:sxscztjdj@163.com

相关附件:
附件1.山西省财政厅财会监督专家库申报表.doc    
附件2.山西省财政厅财会监督专家库申报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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