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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25
实施时间: 2024-4-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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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降低办事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24日前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
  (二)缴费申报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所属期为2024年7月(含)后的参保单位的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并负责受理参保单位申报应缴费款。
  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依据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所属期为2024年7月前参保单位的应缴费款申报、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人员的一次性缴费申请,并及时将核定的应征额共享给税务机关。
  (三)征收划解
  税务机关负责费款征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库系统将已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缴入各级机关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机关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信息由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
  税务机关征收的职业年金全额直接缴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信息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
  (四)会计对账记账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征收数据信息与缴入机关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征收数据信息,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缴入财政专户和归集户的金额进行会计记账。税务机关每月将已确认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编制形成 《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于次月4日前 (节假日顺延)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会计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反映的入户金额若与银行记录不一致,由税务机关查找原因后反馈给社保经办机构。
  (五)退费处理
  退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进行审核。因参保登记、所属期为2024年7月前的缴费工资基数变更等造成多缴费款需退费的,由税务机关受理后推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和退费;因重复缴费、所属期为2024年7月 (含)后缴费工资基数变更等造成多缴费款的,采取抵扣、退费等方式处理。
  (六)欠费处理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所属期2024年7月前的欠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欠费数据后传递税务机关。
  四、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实施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有关的投诉举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缴费申报有关的投诉举报。双方加强协调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相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五、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广东省职业年金实收月报表
  2.广东省机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收月报表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坚持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二、《征收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征收办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申报缴费的基本流程有哪些变化?
  答:《征收办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征收模式由现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税务机关征收”调整为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一)参保登记: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缴费申报: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所属期为2024年7月(含)后的参保单位的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并负责受理参保单位申报应缴费款。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依据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确定应缴费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所属期为2024年7月前参保单位的应缴费款申报、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人员的一次性缴费申请,并及时将核定的应征额共享给税务机关。
  (三)费款征收:税务机关负责费款征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库系统将已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分别缴入各级机关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四、机关事业单位因错缴、重复缴费等原因造成的退费如何办理?
  退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进行审核。因参保登记、所属期为2024年7月前的缴费工资基数变更等造成多缴费款需退费的,由税务机关受理后推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和退费;因重复缴费、所属期为2024年7月(含)后缴费工资基数变更等造成多缴费款的,采取抵扣、退费等方式处理。
  五、发生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欠费如何处理?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六、《征收办法》关于监督检查职责如何规定?
  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实施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有关的投诉举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缴费申报有关的投诉举报。双方加强协调配合。
  七、《征收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征收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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