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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6-30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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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文件废止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顺利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不再适用于印花税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进行了废止。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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