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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十六项工作举措
发文文号: 渝关公告[2018]16号
发文部门: 重庆海关
发文时间: 2019-12-18
实施时间: 2019-12-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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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重庆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在继续推动落实《重庆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十六项工作举措》(渝关公告〔2018〕16号)的基础上,我关再次制定了9项具体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推广“提前申报”模式
  鼓励企业提前预定长江内支线船舶,待货物抵达沿海入境口岸后即可办理转关申请手续。货物运抵重庆口岸时,非查验货物可直接放行提离,查验货物进入海关监管区查验。结合重庆实际,试点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
  二、推行报关单“日清”机制
  对当日申报、具备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当日完成放行手续。对于当日15 : 00 前运至海关指定场地、具备查验条件的货物,当日完成查验工作。对查验后仅需改单放行的货物,当天先行办理报关单放行手续,事后补办改单手续。
  三、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境内收发货人为一般信用以上的企业,以海运、空运、公路运输方式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货物(包括一体化、口岸清关模式下),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在重庆关区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适用“两步申报”模式。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四、开展“两段准入”改革试点
  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监管,加快口岸验放。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可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海关监管区;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
  五、简化CCC产品监管手续
  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对仅涉及商品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由口岸海关转至属地海关实施查验和抽样检测。对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对CCC目录外产品,凭《CCC目录外产品情况声明》受理报关,不再实施入境验证。
  六、建立检验检疫查验绿色通道
  对目的地为重庆关区、抽中木质包装检疫的进口非法检商品,以及重庆关区企业出口、抽中口岸核查货证的机电产品,口岸海关现场开设查验绿色通道,做到无特殊情况货物随到随检、24小时内放行。
  七、继续推动简化随附单证
  全面推广电子报关委托,在申报环节,海关不再要求企业提交纸质报关委托书。全面取消报检委托书。进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时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进口货物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时无需提交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货物报关时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
  八、推动进出口货物查验指令等的双向交互试点
  协同地方口岸管理部门依托“单一窗口”,将查验通知、查验调柜/调货信息推送给港口、口岸作业场站,实现监管、查验指令等与港口作业的双向交互,便于企业实时查询货物在港状态,快速衔接通关和物流操作,提高进出口货物提离速度。
  九、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落实海关总署部署,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全覆盖试点。对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告知承诺”改革。”对其余12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重庆海关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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