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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发[2023]1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9-28
实施时间: 2023-9-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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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

  为培育壮大全市服务业经营主体,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特制定本政策。
  一、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
  1.商贸企业培育奖励。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营并于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商贸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予以支付,首年支付10万元,次年企业贸易规模正增长且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支付余下10万元。
  在我市注册、经营但未于注册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商贸企业,2023年1月1日以后首次达标的,达标次年销售或营收规模同比增长30%以上(含)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达标次年销售或营收规模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服务业企业培育奖励。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营并于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若次年营业收入正增长且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每户再给予4万元补充奖励。
  在我市注册、经营但未于注册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业企业,2023年1月1日以后首次达标的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且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每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服务业经营主体壮大
  3.商贸企业成长奖励。2023年1月1日以前已经达到相应标准的商贸业企业,连续三年(2023—2025年)年度销售或营业收入正增长且每年均超过所在行业平均增速的,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各行业三年累计销售或营业收入规模排名前10位的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重点服务业企业成长奖励。2023年1月1日以前已经达到相应标准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连续三年(2023—2025年)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每年均超过所在行业平均增速的,按本行业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规模排名前10的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服务业融合发展
  5.两业融合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6.业态创新奖励。2023年1月1日以后,消费品制造企业在连成立达到相应标准的独立法人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成立当年商品销售规模超10亿元(含)、5亿元(含)、1亿元(含)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7.产业链延伸奖励。供应链型企业在连成立统一收银结算的贸易公司,发展自营或品牌联营终端店铺,以“物流+零售”双驱动模式推动商品零售规模增长,年度新设立店铺累计零售规模超5000万元(含)的,每新设一家店铺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8.统一结算奖励。对采取自营、品牌联营、统一收银结算模式且年度销售规模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购物中心、大型卖场、专业市场等独立法人单位,按统一结算总额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相关说明
  1.申请本政策奖励的商贸业和服务业企业,除须符合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营且依法纳税、依法入统的要求外,其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按行业类别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商贸业包括:
  住宿和餐饮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零售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批发业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2)服务业包括: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行业门类,以及卫生行业大类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行业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2.本政策有效期为3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市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各区市县(先导区)申报、审核。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奖补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及发放。市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区市县(先导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各区市县(先导区)奖励。
  4.本政策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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