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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科[2017]22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2-27
实施时间: 2017-12-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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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郑州海关各隶属单位,各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十三五”期间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郑州海关、省国税局、省民政厅制定了《河南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工作。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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