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4-10
实施时间: 2024-4-2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2024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需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需科目学习有关要求完成;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2024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如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在校学习期间无需参加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一)专业通识知识。必修课,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通识知识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等八个科目。
  (三)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等内容。
  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详见附件1)。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学习内容。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人员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政策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各地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督促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督促本辖区施教机构与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及学分登记政策,由深圳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四、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学分登记管理
  省属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并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在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后(如以前年度已经完成信息采集,请做好相关信息更新),在服务平台上开展2024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或申请学分折抵(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2)。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公需科目学习。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由财政部门免费提供,学习形式为远程在线学习。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公需课”选择远程培训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会计人员需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并进行考试后方可获得公需课学分。(远程培训机构名单经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将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公布)
  (二)专业科目学习。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可采用参加培训、发表论文、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多种方式完成(重点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等详见附件1-2)。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通过参加远程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专业课”选择远程培训机构完成年度专业课培训。(远程培训机构名单经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将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公布)
  2.通过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由省属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并由单位自行录入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如委托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等机构采取面授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由高等院校、省级以上会计类行业协会进行面授机构备案后录入学分。继续教育管理相关事项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版材料,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3.通过申请学分折抵的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需在线提交相关材料。需由会计人员自行申请,财政部门确认的事项,会计人员登录“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折算学分申请”选择相应的申请学分事项进行申请。相关材料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版,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五、注意事项
  会计人员在继续教育学习中要坚持诚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及时办理学分登记。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鼓励和支持单位会计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参加继续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参考依据。各地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加强继续教育政策解读,及时审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申请。
  附件:
  1.2024年度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
  2.2024年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郭钊,020-83170087)

相关附件:
1.2024年度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xlsx    
2.2024年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2022/8/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深财会[2024]48 2024/4/28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深财会[2022]40 2022/6/2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 厦财会[2019]10 2019/2/28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50岁以下注册会计师继续实行网 豫会协[2013]30 2013/4/28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缴纳2016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费和 云会协[2016]6号 2016/1/25
关于检查考核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 会协[2007]43号 2007/6/28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 2016/4/22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台财会发[2023] 2023/5/4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天津市注册会计师 津注协[2016]32 20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