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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香港宏远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财会函[2024]4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3-26
实施时间: 2024-3-26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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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宏远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琼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4年3月26日至2029年3月25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特此批复。
  附件:会函49号附件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6日

相关附件:
会函49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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