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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湘市监发[2019]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9-7-8
实施时间: 2019-7-1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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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68号)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现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11月10日起,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担当,积极谋划,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各项改革举措,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确保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全面有序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是我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主要牵头单位,要建立与省司法厅和涉及改革审批事项的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有关机构工作沟通与协调机制,推动各部门细化改革举措,做好具体改革措施向社会公开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司法及本级审批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好本地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牵头工作。
  (二)制订“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登记指导目录。从审批部门、审批层级、证照关系等多角度对“证照分离”事项进行梳理,形成《湖南省“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见附件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此目录,引导申请人规范填写“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涉及企业登记的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表述,为配合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三)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将《湖南省“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嵌入业务系统,构建系统内经营范围表述与审批部门的对应关系,实现“双告知”的系统自动精确推送。对于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在登记注册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同时将数据推送给对应的省级部门;对许可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发布,由相关审批部门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106项改革事项中,属于前置审批的,依法提交前置许可文件;属于后置审批的,规范经营范围登记,履行“双告知”职责;属于其他特定经营活动审批的,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其中按照改革要求取消审批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事项,经营范围分别登记为“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除外)”“国际船舶管理”,并将企业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告知企业无需办理审批。
  (四)推进综合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构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厘清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实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等事项跨部门间联合监管执法常态化。
  (五)实施联合惩戒。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六)推进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与“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到的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及时向审批部门在线推送相关登记信息及材料文本,并实现审批部门在线核验营业执照。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推动建立部门审批、监管信息“双反馈”机制,协调审批部门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及时反馈接收情况。推动各审批部门在为市场主体办理完相关许可证后,实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将办证信息反馈给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反馈信息统一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七)出台改革配套措施。“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有26项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省局制定了该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见附件2),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细化本地区配套措施,完善事项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各项配套措施稳妥实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八)统筹推进“证照分离”与“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继续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不断深化;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主动担当,周密部署。作为“证照分离”改革的主要牵头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协同,切实肩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改革。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落实改革要求,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改革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二)扩大宣传,强化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宣传改革的内容和重大意义,利用各种形式,将《湖南省“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负有审批职责的“证照分离”事项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向社会及时公开,引导企业能够尽快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充分享受改革带来的便利,增强获得感。要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扎实做好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作为当前商事制度改革的头等大事,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湖南省“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
  2.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的“证照分离”事项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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