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代理记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24]4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4-7
实施时间: 2024-4-7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决策部署,加强财会监督,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做好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在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年度备案工作。
  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报送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认真分析总结,按期报送报告
  各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有关工作建议等。请将分析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本局公章)于2024年5月30日前报送至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电子邮箱:zhaoruiyan@czj.beijing.gov.cn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53655975,53655976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4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 2018/3/2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行告 吉财会[2021]52 2021/6/30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 宁财会通[2024] 2024/3/26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 财会[2005]316号 2005/5/9
湖南省财政厅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2018/11/2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 青财会[2024]4号 2024/3/21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会计代理记账行业有序发展的若 厦财会[2010]9号 2010/4/2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代理记账 京财会[2022]69 2022/3/29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代理 晋会协[2015]17 2015/4/8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会[2005]50 200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