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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24]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4-8
实施时间: 2024-4-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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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备原则
  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报备信息的核查、汇总、分析。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报备时间
  各事务所(分所)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基本信息报备”模块,完成“基本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备(其他信息报备)”“一体化管理报告”子模块的报备工作;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报备(执业质量报备)”子模块的报备工作。
  三、报备数据核查、汇总、分析要求
  市级财政部门在对报备信息进行核查、汇总、分析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对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0号)的要求,于事务所(分所)报备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完成对基本信息报备内容的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退回并督促事务所(分所)重新上报,确保报备信息准确无误。同时应重点关注事务所(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2023年度出具的非涉密类审计报告数量是否与其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对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2.对事务所上报的除自查自纠报告以外的报备信息进行分析,形成各市行业管理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2024年5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附电子文档)。
  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力量对事务所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对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事务所及时整改,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事务所是否如实、完整、详细上报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2)事务所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3)事务所的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
  对事务所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分析,形成《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2024年8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附电子文档)。
  四、联系方式
  各事务所(分所)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系统设置、密码维护联系人:郑书剑,电话:0571-87057622。
  2.报备业务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市0571-89580515           宁波市0574-89388063
  温州市0577-88598523           湖州市0572-2150159
  嘉兴市0573-82085446           绍兴市0575-88126803
  金华市0579-82468733、82886212
  衢州市0570-3059958            舟山市0580-2282599
  台州市0576-88209961
  丽水市0578-2669239、2669237
  省财政厅0571-87058439
  附件:
  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日

相关附件:
2.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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