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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执业会员办理登记入会事项的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4-8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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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登记入会申请条件
  (一)见习执业会员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或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3.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4.承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章程。
  (二)正式执业会员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
  3.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4.成为见习执业会员累计满24个月;
  5.承认中评协章程。
  二、应上传的材料
  (一)见习执业会员
  本人手写签名;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下同);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港澳台居民除外,下同);社保缴纳记录(当前资产评估机构参保记录)。
  (二)正式执业会员
  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社保缴纳记录。
  三、申请操作流程
  (一)申请人提请
  申请人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2.36:8686)注册账号,根据提示完成实名认证后进入“执业会员入会登记”模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提交至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确认
  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同意申请人入会,则由机构管理员审核通过,提交至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若资产评估机构不同意申请人入会,则由机构管理员审核退回至申请人。
  四、办理时效
  省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信息平台将其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对于不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信息平台退回至申请人。
  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批准入会的,通过信息平台予以确认,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五、不予登记的情形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入会: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三)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受责令停止从业处罚,尚未期满的;
  (五)因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入会或者被中评协除名,不满3年的;
  (六)曾是中评协会员,因拒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义务被除名,不满3年的;
  (七)退会不满1年的;
  (八)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印鉴和证书
  执业会员印鉴由中评协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附件),由会员或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自行刻印,刻印后的印鉴应当在信息平台中备案。
  执业会员证书分为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两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中评协统一制作后发放至省评协,再由省评协另行通知发放方式,电子证书由执业会员通过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七、省评协联系方式
  会员管理部电话:0571-8880770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423号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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