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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提示做好绿色金融债券2024年存续期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 2024-3-29
实施时间: 2024-3-29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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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成员:
  在绿色发展理念的引领下,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数量不断扩容,发行规模持续大幅增长。截至2023年底,绿色金融债券存续147只,余额8388.6亿元,涉及发行人88家。2023年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基本均按时完成存续期报告的披露,整体披露的规范性有所提升。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绿色金融债券定期报告编制要求。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9号)及其所附的《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要求,按期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支持绿色项目情况与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二、及时做好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披露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2024年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于2024年8月31日和10月31日前分别披露2024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发行人,应在对应日期前披露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披露上述文件不能豁免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
  三、重点关注披露信息的完备性。从以往各年度存续期定期报告情况来看,披露不规范情形集中于以下三类信息不完整或缺失,即“绿色项目资金投放情况”“绿色项目投放余额及数量的类别分布、地域分布等”和“绿色项目新投放金额及数量、到期金额及数量、期末投放金额及数量”。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应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要求披露信息,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相关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绿色金融债券主承销商应督导发行人做好以上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评估认证机构、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发行人完成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联系人:
  谷小青  010-66539027
  成  睿  010-66539156
  特此通知。
  注:2023年,除有2家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未按期披露第三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外,其他各期报告均按时完成披露。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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