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注协秘字[2024]2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4-4-1
实施时间: 2024-3-2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和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报备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24〕34号)有关要求,受市财政局委托,现开展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该项工作为我市今年重点工作之一,请各事务所积极配合。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30日。
  二、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可参看附件2:报备简要说明模板,附件3: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变动情况模板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3.2023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可参看附件5: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5.自查自纠情况;(可参看附件4: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6.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7.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8. 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
  (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可参看附件2:报备简要说明模板)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3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可参看附件5: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5. 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三、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四、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的"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的“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备"模块,进行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自评和打分,并提交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5)。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六、 报备程序
  (一)系统填写
  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如显示已报备即表示已完成市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如显示已退回即表示需事务所修改后再在网上提交。
  七、报备范围
  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八、责任及要求
  (一)各所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并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进行年度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会将予以通报并上报市财政局,逾期不改正者或出现报备错误被退回3次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列为我会重点关注对象,并影响当年事务所分级分类评级分数。
  (二)对发现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隐瞒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会将会上报市财政局。
  九、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报备时,请确认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登记的基本信息(如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与我市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一致,如存在条例规定应向市财政局变更备案的,应先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经备案后再进行年度报备。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分所用户为“f”+执业证书编号)。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密码遗失,请与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联系电话:83938949),会计师事务所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
  (三)相关附件表的其他补充资料上传事务所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叶老师 0755-83515412
  附件:
  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 报备简要说明模板
  3. 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变动情况模板
  4.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5.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3月27日

相关附件:
2. 报备简要说明模板.docx    
3. 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变动情况模板.doc    
4.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pdf    
5.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 藏财会[2017]3号 2017/2/20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鄂财函[2021]37 2021/3/2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 京财会[2020]75 2020/5/12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 鲁财会[2023]12 2023/4/1
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财办会[2014]7号 2014/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会计师事务所2013 2014/3/3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2022/3/22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 宁财[会]发[202 2024/3/20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吉财会函[2022] 2022/5/5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 鄂财会发[2012] 20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