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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医保[2022]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绍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0-26
实施时间: 2022-10-2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5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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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确定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缴费期
  (一)大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其他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85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165元。以上筹资标准中已包括大病保险筹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
  (二)从2022年起,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11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个人自理比例
  (一)取消特约医院和非特约医院的区分。
  (二)统一全市转外就医个人自理比例。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个人自理15%后,再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到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的,转外就医的个人自理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起付标准由400元降低至200元。
  四、其他
  我市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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