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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资发资本[2021]163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7-5
实施时间: 2021-7-5
法规类型: 日常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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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做好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切实防范债券违约风险,经2021年7月2日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现将《甘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
  2021年7月5日

  甘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控省属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发展。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满足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不得将资金用于空转套利,非房地产企业不得将资金投入房地产套利。
  (二)优化债务结构。统筹运用多种融资工具,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形成搭配合理的负债结构,实现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
  (三)严格风险管控。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实行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规模双重约束,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条 省属企业对债券发行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债券的发行计划、注册发行、信息披露、资金兑付等,重点管控债券违约风险。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六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未纳入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范围的省属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二)纳入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范围的省属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国有独资公司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批,股权多元化企业由股东会议作出决议,省政府国资委出具的股东表决意见需先通过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发行短期债券和中长期票据,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决定,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公司股东会议作出决议,省政府国资委出具的股东表决意见由业务处室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签发表决。
  (三)省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由省属企业决定。
  第七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对债券发行可行性开展研究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拟订发债方案和风险防控措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
  2.已发行债券使用、兑付及存量情况;
  3.拟发行债券的种类、数量、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情况;
  4.筹集资金的规模和用途,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
  5.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风险评估论证,还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风险应对预案,涉及境外发债的,针对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第八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需报省政府国资委作出决定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行请示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行方案;
  (五)财务总监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外部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七)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九)省政府国资委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纳入省政府国资委季度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范围或剔除永续债后资产负债率超80%的企业,债券余额原则上不高于带息负债总额的30%;一年内到期债券余额(含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短期债券、一年内到期中长期债券)不得超过债券总额的60%;已经超过比例的企业,要尽快调整融资结构,满足比例管理要求。
  第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债券发行事项一般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省政府国资委批复有效期为自批复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股权多元化企业的股东会议决议应明确涉及债券发行事项的股东意见在决议形成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三章  债后管理
  第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全面动态掌握省属企业债券融资情况,强化日常监测和综合研判,明确重点管控企业,及时督促省属企业防范化解债券违约风险。
  第十二条 建立债后管理制度,发行债券后,省属企业应当:
  (一)定期评估债券风险。建立存续债券定期分析评估制度,根据本企业债券发行实际,每季度梳理存续期内债券的到期、还本、付息等情况,分析自身偿债风险,审慎评估偿债能力,形成债券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二)统筹安排兑付计划。在债券兑付日15天前,要明确偿到期债券债资金来源,提前做好还本付息工作。
  (三)积极化解违约风险。提前制定债券兑付应急预案,对可能影响兑付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解决,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同时向债券发行监管部门和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四)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尊重市场规则、回应市场关切,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到位引起市场质疑和冲击。
  (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债券发行管理的相关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债券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应当:
  (一)债券发行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二)每季度末次月8日内,将债券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国资委。同时,通过财务信息填报系统按时报送《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和《地方国有企业风险债券明细表》。
  (三)每年1月15日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本企业上年度债券融资工作分析报告和《省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统计表》、《省属企业存续债券统计表》、《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统计表》。
  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企业财务状况和筹资预算执行情况;
  2.有息负债总额、构成,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发行债券的种类、金额、发行利率、期限,以及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结构的选聘和取费情况;
  4.报告期内债券存续及到期债券兑付情况;权益类及其他融资项目的退出情况;
  5.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6.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的措施办法;
  7.债券融资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8.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债券发行的融资成本、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兑付、风险防控以及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应发现未发现兑付风险、发现风险隐瞒不报和发现风险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甘肃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监督稽查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或国有股东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执行。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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