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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函[2024]22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3-22
实施时间: 2024-3-21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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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管理权限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旗县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二)备案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要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三)处理处罚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旗县财政部门要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治理工作
  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组织落实好《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围绕“牢基础、强监管、促发展”三个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推动机构规范执业
  各地要通过组织会议培训、开展新闻宣传等多种方式,贯彻落实《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有效执行,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内部规范制定执行和执业质量的把控,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将《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有效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会监督职责内部分工办法(试行)》第五条,代理记账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由财政厅财会监督局牵头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继续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财政部要求,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继续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待财政部发文后另行下文通知),要层层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震慑。
  (三)提升监督检查实效
  优化完善监督模式,推动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注重凝聚其他监管部门、单位内部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要督促旗县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2024年5月31日前,对未按要求参加2024年年度备案、在2023年开展异常数据清理工作中无法取得联系和拒不整改等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示公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优化政务服务模式
  盟市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旗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履行审批职责。旗县审批部门要制定办事指南,统一明确执业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审批事项。深化电子证照改革,加强电子印章归集,没有完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工作的盟市要督促旗县尽快完成。支持引导代理记账机构拓宽服务领域,使代理记账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一)管理方法
  各地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本地区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4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网上和现场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
  (二)处理处罚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机制建设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会员信用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自治区财政厅将适时开展行业管理工作调研,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盟市财政部门要根据2023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的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至少要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行业分析报告(EMS和邮箱)报送至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处 宫莉蓉
  联系电话:0471-4192212
  电子邮箱:cztkjc2022@163.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
  邮政编码:01009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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