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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24]1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3-22
实施时间: 2024-3-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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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报备方式与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3年度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5月10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10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10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五、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省级财政部门将严格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政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等其他问题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勾稽关系一致。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联系人: 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311-86773352/86773312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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