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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评协[2024]4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3-12
实施时间: 2024-3-12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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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十四五”时期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中评协〔2021〕21号)有关人才培养的精神,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我市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请各资产评估机构遵照执行。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3月12日

  宁波市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十四五”时期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中评协〔2021〕21号)有关人才培养的精神,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我市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经费来源为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在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中列支人才基金。
  第三条 人才基金的支出、使用情况,由市评协秘书处定期向市评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我市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申请人才基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资产评估事业,勤勉尽责,爱岗敬业;
  (二)专职在市评协单位会员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五条 在我市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3年以上,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奖励: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首次加入我市资产评估行业的,奖励从业人员5000元,奖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5000元;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获得学位或职称一年后仍在我市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奖励资产评估师5000元;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首次加入我市资产评估行业的,奖励从业人员10000元,奖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10000元;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获得学位或职称一年后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奖励资产评估师10000元;
  (三)全国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首次加入我市资产评估行业的,奖励资产评估师10000元,奖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10000元;通过选拔入选中评协全国高端人才的,奖励资产评估师8000元;
  (四)新考取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测绘师等国内职业资格的,每项奖励资产评估师2000元;
  (五)担任中评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聘任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奖励资产评估师10000元;每届只能申报一次,同时担任多个委员的,最多不超过20000元;
  (六)公开出版对行业有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并为专著主要撰稿人的,每部酌情奖励3000-5000元;
  (七)在市评协研究课题中获奖的,奖励课题组3000-5000元;在中评协研究课题中获奖的,奖励课题组5000-10000元。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奖励:
  (一)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在同一次考试取得全科合格并加入我市资产评估行业满一年的,奖励从业人员4000元;
  (二)参加财政部、中评协组织的行业各类竞赛、评选活动等,成绩名列全国前三名的,个人项目酌情奖励3000-5000元,团体项目酌情奖励10000-20000元。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人才基金申请和审批每年一次,由市评协秘书处在申请所属年度终了后开始受理。具体事宜由市评协秘书处通过市评协网站等平台发布。
  第八条 申请人才基金,仅限当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人才基金奖励对象为个人的,由本人申请,所在机构复核;人才基金奖励对象为机构的,由机构申请。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申请表》;
  2.与执业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3.相关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4.相关的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人才基金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机构报送市评协秘书处。市评协秘书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初审,经秘书长批准后,确定获得奖励人员和机构名单,并在市评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市评协统一拨付到各有关机构,由该机构按收到金额开具收据。如果奖励资金归属个人的,应当由其所在机构在收到相关资金后及时转付给个人。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骗取奖励的机构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不含当年)申请奖励的资格,并视情节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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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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