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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3-8
实施时间: 2024-3-8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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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满足会计人员对专业知识更新的需求,更好地服务广大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新一轮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评选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条件
  申请参加备案评选的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具备法人资格。
  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
  4.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资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业务种类必须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证必须在备案网站网页底部亮证。
  5.有专门的网络继续教育网站,网站主办单位必须是本次申请备案单位。网站(如有APP,也包括APP)必须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要求分别进行了备案,备案号在网页底部明确显示并提供查询链接。
  申请备案单位必须承担备案网站的主体责任。网页显示的网站名称必须与备案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主办”等误导性信息。不得在网站页面将自己的主办单位角色误导、定性为技术支持单位。
  6.继续教育网站要求为自主开发,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利用第三方产品,则必须具有产品开发商和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正式授权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技术服务协议等。
  7.以前年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评选备案:
  (1)在国家各类信用信息系统中有过被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3)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4)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5)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6)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7)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二)师资要求
  申请评选备案单位须拥有稳定的、具有丰富网络教学经验的师资团队,授课教师储备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会计类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人数不少于10人。
  (三)课程要求
  1.申请评选备案单位需具备较强的课程研发和更新能力,可独立开发会计领域各层次各类型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已完成会计专业科目课程(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法规、会计改革与发展、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等)开发不少于1000课时。通过备案后每年新增课件课时数不少于80课时。公需科目课件不得在本次备案时以专业科目课程出现。申请评选备案单位提供已有课件的课程清单及课时数。
  2.申请备案单位接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及时扩充教学内容的要求。对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以及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和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等有关内容等按要求时限提供给会计人员学习。通过备案后,上述内容课件清单应在年度继续教育开始培训前主动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要求开课前提供教学计划、课件试听网址等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审查。2024年度课程中要包含以下内容的课件: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及应用指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5号及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及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小企业会计准则。
  3.申请备案单位不得将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宣布作废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相关内容课件以及陈旧过时的课件提供给会计人员学习。也不得将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在培训网页显示,以免引起误解。
  4.申请备案单位应按年度提供培训计划、设置培训课程,应该同时提供近3个年度的培训课件,供学员补学。年度之间重复提供的相同培训课件课时数不能超过当年总培训课件课时的50%。培训课程在课程选择页面,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要求按内容进行分级,以便会计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或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内容。
  5.学员课程选择页面,按照课程设置本门课程的学分数。课程课时数与学分数设置规范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统一规定执行。
  (四)网站必须提供的功能
  1.学员注册
  培训网站应具备会计人员自愿注册,填写用户主要信息的要求,包括学员所属地区、身份证号、真实姓名、专业技术资格级别等必要信息。提供主动注销功能。
  2.报名缴费
  按照0.5元/学分收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规定“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备案机构不允许私自降低或提高培训费收取标准。应支持网上支付、移动支付、银行汇款等多种缴费方式。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备案单位必须向学员提供年度课程购买错误等特殊情况产生的退费服务。
  3.网上听课
  能够提供MP4等国际主流音视频文件格式课件,支持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保证学员能够在不同网络带宽下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
  4.打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结果为准。通过备案的培训机构必须将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结果通过数据接口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由会计人员本人或系统自动记载继续教育电子档案。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任何证明性文档、文件、证书。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情况,取消其提供网络培训资格。
  5.学习管理
  在课程有效期内,学员可以随时登陆继续教育页面进行学习,课件可以重复回放学习但不重复计学分、不重复收费,自动记录培训时间,可以实时查询每门课程的学习进度以及详细的培训完成情况。
  6.在线考试及答疑
  具备在线考试和答疑功能。课程学习完毕能够按照所学课程对学习情况进行考试、考核。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日常问题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解答。
  年度提供的所有课程均必须设置为考试课程。考试按照学一门考一门的规范进行。学员完成所选课程的所有章节学习后,才允许并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本门课程的学分。培训机构不得设置为年度所选课程合并考试。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档案记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取得的的学分,网络培训机构以系统接口方式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备案的网络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的安排,在实际开始培训前完成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系统对接,没有进行系统对接的,不得开展网络培训。
  8.实名制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实行实名制培训。要求通过备案的网络培训机构采取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实名注册,实名培训,防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的作弊、代替学习等不诚信行为。
  9.其他功能
  ①查询功能。管理人员可以按继续教育年度、地区、姓名、身份证号等实时查询学员学习情况。②汇总统计功能。可对自治区、盟市、旗县区,按月、季、年度、报名、缴费、听课、已完成培训、未完成培训等进行统计汇总。③评价体系。网站具有评价体系,能够对课件及授课教师进行评价,形成数据库,供管理机构及监管人员调阅、分析。
  (五)技术要求
  1.应拥有独立的网络域名用于开展继续教育网络培训。
  2.能够保证学员稳定流畅在线视频学习。备案单位应在国内建成专业的服务器集群或开通云服务平台,配备负载均衡、防篡改设备及防火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网络培训的设备及网络环境,并能满足培训工作的需求。
  3.系统设计采用市场领先和成熟的技术,课件制作采用业界先进完善的流媒体技术,确保学员能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
  4.系统应具备适应性和可扩展性,采用易于管理、可持续发展的体系结构,并有可持续改进的具体实施方案。
  5.能够保障安全平稳、顺利学习的网络学习环境。为保障网络安全免遭病毒侵袭,应采用完备的硬件、软件多层网络防护体系。数据具备双机备份、异地备份等多种备份方式。具有网络安全与防病毒一体化解决方案,并建立服务器和网络实时监控报警体系。在线学习网络出现问题时,必须在一小时内恢复。需承诺为学员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
  (六)经验要求
  申请备案机构在备案之前已经符合上述全部要求,有提供服务的案例。完全具备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供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能力。
  二、申请备案要求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需要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必须包括:
  1.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
  2.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见附件2)。
  3.符合本公告所述备案条件的全部证明材料。
  备案材料以PDF格式提供。上述备案申请表、备案承诺书以及备案文档封面、正文首页必须是加盖备案单位公章的原件扫描件。
  三、提交备案材料时间、接收邮箱、回复
  备案材料的提交时间: 2024年3月18日零点至3月22日24点。以收到电子邮件日期、时间为准,提前及逾期提交无效。
  备案材料接收电子邮箱: cztkjc2022@163.com
  电子邮件主题:备案单位名称+培训网站名称+备案联系人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附件:PDF格式备案材料一份文件
  备案材料报送期间,备案材料接收人收到报送材料后,会回复邮件告知已经收到备案材料。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备案有效期限拟定三年(2024-2026年),如遇政策性调整或财政部有新规定,相应调整培训服务有效期限。
  2.根据申请备案情况的审核需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会通过备案机构提供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对备案事宜进行质疑,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回复质疑的备案机构视为放弃备案。
  3.各备案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本次备案资格。
  4.申请备案单位应依法保护相关人员个人隐私,自治区财政厅不对备案材料中个人隐私泄露承担责任。备案成功培训机构泄露学员个人信息,一经查实终止其提供服务的权利,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5.培训运行费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不支付备案单位日常培训服务产生的费用,备案单位自行承担课程更新、实名认证、功能拓展等产生的费用。
  6.备案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内选择退出服务,但不能影响学员学习,退出时必须提前三个月出具书面材料,经核实确保学员合法权益得到完全满足后方可终止培训服务。
  7.未尽事宜将在后续通知或公布备案结果时一并通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表
  2.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8日
  (联系人:宫莉蓉,联系电话:0471-4192212)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表

单位名称

 

 

培训网站名称

 

主管部门

 

注册资金(万元)

 

机构规模

 

成立时间

 

电话及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办公面积

平方米,其中自有平方米

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软件技术负责人

姓名

 

 

课程设计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数

 

高级职称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

 

从事相应技术服务人数

 

提供课程数量

 

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从事网络继续教育年限

为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服务数量

 

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我们保证申请备案材料中的全部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正确的。我们承诺满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服务机构备案的公告》中的全部要求。如贵方需要,我们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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