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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税[202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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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市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闽财税〔2022〕12号,附件2)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缴库使用的预算收入科目代码、名称以及分成比例,按《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科目表》(附件3)执行。
  二、征缴管理
  (一)征缴流程。根据征收管理需要,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收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费主体、缴费金额、预算级次、收入分成等相关费源信息并及时传递至税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缴费人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申报缴纳。缴费人应及时填报确认《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4)并缴纳费款,逾期未缴纳的,费源信息由林业主管部门做作废处理。
  (三)收入级次及分成。按照闽财税〔2022〕12号规定执行。涉及福建省级收入和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收入的部分,由厦门市分库按要求上划福建省分库。
  (四)征缴入库。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除应急情况外,森林植被恢复费原则上应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扣缴入库。
  三、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当期入库的缴费主体信息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退库管理
  划转前已缴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执收(监缴)单位申请,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办理。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同级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照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和共管共治机制,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业务交接,确保划转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平稳有序完成。要全面梳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政策、缴费人数量和收入规模等,建立交接工作明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完成征管资料移交。税务部门要提高征管效率,持续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并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业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doc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闽财税〔2022〕12号).docx
  3.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科目表.docx
  4.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doc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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