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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关于公布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3-14
实施时间: 2024-3-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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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公布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3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发送至宁波市财政局法规处。
  电子邮箱: nbcsfgc@126.com
  传真:0574-89388470
  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邮编:315010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财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等规定,现就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公布如下:
  一、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财政发展重要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五年和五年以上财政发展专项规划及其他重大专项规划等;
  (二)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财政、土地、金融、能源等支撑产业发展的要素类政策(措施),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税收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立法决策事项;
  (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事项;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四)以转发上级文件或制订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五)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六)例行性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七)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八)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3月  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宁波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我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规定以及市司法局相关工作部署,制定并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2024年1月,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修订工作,新修订的事项标准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源头治理工作要求,规范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订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全市财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并对有关事项标准进行细化。
  (一)三类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财政发展重要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五年和五年以上财政发展专项规划及其他重大专项规划等;
  2.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财政、土地、金融、能源等支撑产业发展的要素类政策(措施),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税收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3.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二)九类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立法决策事项;
  2.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事项;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4.以转发上级文件或制订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5.已经牵头单位决策的同一决策事项;
  6.例行性无实质内容变更的决策事项;
  7.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以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8.供上级决策机关参考或审核、审批等业务流程作出的裁决、评价等决策事项;
  9.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宁波市财政局法规处,解读人:陈老师,电话:0574-8938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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