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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湘市监发[201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7-22
实施时间: 2019-7-22
失效时间: 2024-7-2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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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提高企业注销效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企业登记系统部分功能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企业在线备案清算组信息和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的功能页面,支撑企业在线办理注销的相关业务。在2019年9月1日前,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二、改革措施
  (一)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
  1.为清算组备案提供在线免费办理渠道。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清算组备案、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可以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在线免费办理。
  2.为企业提供免费发布公告途径。企业可以通过报纸等途径发布注销公告,也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企业注销公告功能页面上免费发布。
  3.精简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书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湖南)公示清算组信息、发布公告的,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仅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清算报告等材料(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适时推广复制成功经验
  全面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精神,全省适用简易注销情形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积极支持岳阳市在以下方面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向全省推广,不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
  1.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2.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湖南)免费公告,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
  3.建立容错机制,畅通简易注销登记渠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三)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完善清税制度
  1.分类共享清税信息。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结清税事宜的市场主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省级税务部门及时将市场主体清税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系统提示已清税完毕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但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的市场主体,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文书免办;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或者不选择简易注销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已共享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直接提示“该企业不涉及清税事宜,可以继续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2.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符合容缺及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文书材料不齐,可在做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及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及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应当办理完毕各项未办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注销。
  3.全面推行“一门”“一窗”“一次”服务。推进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驻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办理流程、条件时限等,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
  (四)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提高企业注销效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
  (五)解决疑难问题,畅通企业退出渠道
  1.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告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2.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3.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4.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完成清算后,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六)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在进一步完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基础上,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在省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可以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在线免费办理,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告情况”的“公告报纸名称”处填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通过报纸公告的,在“公告报纸名称”处填写报纸名称。企业通过线下办理清算组备案的,按照现行企业备案材料规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完善联合管理惩戒制度,严格企业主体责任
  1.加强信用监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
  2.严格失信惩戒。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3.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支持有关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投资人主张其合法权益,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理顺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细化举措,加大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提高企业清缴税款办理体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企业清缴社保费用流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推进形成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地要加强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22日

  附件
  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备的,提供其持有的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和其他应收缴的设备。
  三、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2016年10月1日后新办企业无需提供)。
  2.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登记证照注销或吊销、迁往外省市的文书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文书复印件;
  (3)破产单位需携带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的文书复印件。
  四、办理海关注销材料清单
  注销申请书(含注销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商务提前解散材料清单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3.关于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或或董事会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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