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信息公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1-18
实施时间: 2024-1-18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6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23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天河区、南沙区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cjgj.gz.gov.cn/)或者“广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南沙区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报送2023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表格在辖区市场监管所(南沙区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申领。
  二、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继续实施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cjgj.gz.gov.cn/)报送“多报合一”年度报告。
  四、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要求100%应报尽报。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不定期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公示的年报信息、即时信息进行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并对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十、对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对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成渝 渝市监发[2023] 2023/12/4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存量经营主体[第三批]交由属 闽市监注[2024] 2024/5/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经营主体反映 桂政办发[2023] 2023/8/2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 黑政办规[2024] 2024/9/3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代位 晋市监规发[202 2023/11/20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 吉工商合字[201 2011/5/2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 沪府办规[2024] 2024/3/2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 吉政办发[2023] 2023/9/28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 京市监发[2024] 2024/7/17
河北省新设经营主体税前操作指引 202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