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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审党[2017]3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7-5-4
实施时间: 2017-5-4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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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纪委驻厅纪检组:
  现将《安徽省审计厅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审计厅
  2017年5月4日

  安徽省审计厅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为持续推动机关效能建设,依据《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和上级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要求,厅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尽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厅机关各处室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审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厅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  二、首问负责制
  第六条  基层单位和群众到厅机关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八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九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十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三、服务承诺制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厅机关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的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三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十六条  不定期要对各处室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处室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服务对象或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并接受监督。
  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十八条  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
  第二十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  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规定时间办结。
  第二十三条  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  五、AB岗制
  第二十四条  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  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二十八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各部门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审计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三十条  当事人到厅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  七、离岗告示制
  第三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半天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三十七条  无论公事或私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处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三十九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十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超时默认制
  第四十二条  厅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办结时限或者承诺办结时限的文件会签、并联审批等事项时,应严格遵守承诺时限。
  第四十三条  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未在办结时限或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或者办结的,将被视为超时默认事项,即: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对该文件会签或该并联审批事项的意见为同意。
  九、缺席默认制
  第四十四条  厅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多部门并联审批事项严格按要求作出审批决定,在参加与职责有关的联审会议时应按时按要求参会。
  第四十五条  在并联审批事项中如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在联审会议中缺席,将被视为缺席默认,即: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对该并联审批事项或联审会议的意见为同意。
  十、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限时制、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  厅机关效能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受理、办理对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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