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科高[2019]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28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县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见附件)增补入《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科高〔2017〕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3.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和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商务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