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23]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29
实施时间: 2023-12-2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12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粮食和储备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三、其他有关事项按照48号公告执行。
  四、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等信息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 沪财发[2024]3号 2024/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 皖地税[2004]31 2004/3/2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浙企创函[2012] 2012/8/15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 青财税[2023]11 2023/10/2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 皖国税函[2004] 2004/3/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 皖国税发[2004] 2004/2/11
关于执行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 署办税函[2021] 2021/4/2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 渝地税发[2001] 2001/3/15
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 晋财税[2024]3号 2024/3/1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 渝国税发[2004] 200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