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库[2024]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2-28
实施时间: 2024-2-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做好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报范围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包括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
  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时,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确认所属关系,准确把握合并级次,确保不重不漏。
  (一)存在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确认所属关系。
  (二)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
  二、编报内容
  部门单位作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2号)规定,逐级编制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包括导言、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其中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补充报表。
  三、编报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认真核实编制主体,准确确定编报范围,调整完善树形结构和基础信息。同时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衔接。进一步厘清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的差异情况,准确编制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财务报告与资产报告差异原因,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并分析部门内部由于编报单位范围不同、特殊事项抵销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差异情况,按照提纲要求编制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以下简称衔接说明)。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清理往来款项,健全内控机制,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为固定资产,组织做好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认真开展部门与财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交易事项信息的采集、分类、整理及核对,对存在的差异要准确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三)各区、各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指南及相关规定,细化审核内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分析完整深入,及时纠正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同时加强财务报告数据分析应用,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深入挖掘数据价值,通过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发挥财务报告逆向反馈和促进管理的作用。
  四、工作安排
  (一)市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于2024年4月底前,将2023年度本部门财务报告和衔接说明的电子版(含所属单位数据)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并通过政务邮箱(scjgkc@tj.gov.cn)报送本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做法、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各部门应于市财政局集中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报送本部门财务报告、衔接说明、编制工作总结的纸质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门单位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进行离线报送。
  (二)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编制2023年度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于2024年5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市财政局。请各区结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时间,统筹安排好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审工作。
  (三)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2023年度市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集中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23303740-2888。)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2024年2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财库[2023]22号 2024/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 沪财库[2024]13 202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