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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4-6
实施时间: 2023-4-6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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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根据《关于做好 2023 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23〕6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并于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代理记账机构填报备案信息的网上审核工作,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报告。
  一是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浑南区、苏家屯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二是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对本地区已完成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示并将名单以正式文件(并附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财会监督工作视频会议暨全市贯彻落实国家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同时,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是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各区、县(市)财政部门需严格执行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实地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并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四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3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
  一是组织按时备案。组织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是严格把关审核。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2022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放管服”改革举措、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并于2023年5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并附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
  联 系 人:市财政局会计处 郭函雨
  联系电话:024-22828273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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