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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财会[2019]135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4-2
实施时间: 2019-4-2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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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驻沈中、省直各单位,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服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建成了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号),现就沈阳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1.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虽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拟报考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方式和流程
  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沈阳市财政局负责驻沈中、省直及市直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工作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地区的,遵循工作单位优先原则,即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采集信息,毕业后转至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信息采集流程同《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信息采集时间
  1.会计人员应在就职一个月内办理信息采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信息更新。
  2.信息采集工作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至2019年6月15日结束。2019年6月30日全部信息上报财政部。信息采集的后续开放时间将在辽宁会计网官网另行通知。
  3.请符合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务必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和更新有关信息,以免影响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正高级)会计资格评审、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才选拔等。
  四、相关工作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便捷服务,推动会计工作转型升级和提高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1.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要广泛宣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必要性和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符合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知晓并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
  2.各区、县(市)财政局要严把审核关,对于虚报、谎报信息的会计人员,由各区、县(市)财政局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3.各区、县(市)财政局要加强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确保会计人员信息安全。
  4.各区、县(市)财政局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分析会计队伍现状,制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为会计人员服务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5.请各市直单位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指导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9〕116号)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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