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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培育发展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24]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4-1-22
实施时间: 2024-1-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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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培育发展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2日

  关于支持培育发展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措施

  独角兽企业是高技术、高成长、高价值企业的典型代表,是衡量区域创新活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区域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重要引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发展新动能,培育发展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产业链条长的独角兽企业,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展动态化培育发布
  1.围绕我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和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五大优势产业,算力与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量子科技、现代纺织服装、节能环保、智能家电、新材料、低碳冶金等九个新兴特色产业,重点筛选掌握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或行业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分层次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按年度发布入库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更新调整。到2025年,全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入库企业累计达到240家以上,其中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累计达到55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入库标准:在湖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过专业机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分别满足以下条件:(1)独角兽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投后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2)潜在独角兽企业:成立5年之内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美元,或成立5年—9年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3)种子独角兽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统称为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
  入库流程:企业自主申报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名,地方经信部门推荐,省经信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评估、审核确定。
  二、实施精准化政策支持
  2.加强对独角兽企业挖掘培育,对经认定入库并首次入选国内外权威机构榜单的独角兽企业,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3.鼓励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加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对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申请知识产权,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速审核、快速确权,支持其开展国内外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工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药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建设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各级各类创新平台,在境外或省外发达地区设立离岸研发机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各类技术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持续增强企业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大力吸引创投机构落户湖北。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对助力企业快速发展实现梯度跃升或上市的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等,由企业所在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国资母基金牵引激励作用,引导整合各级各类基金资源,积极投向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建立健全基金投资激励容错机制,鼓励国有创投机构通过市场化路径积极参与独角兽企业培育孵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9.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托“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知慧桥”“鄂融通”等平台为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开发提供科技人才贷、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免抵押担保金融产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免抵押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对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支持银行金融机构联合创投等机构,为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开展“贷款+外部直投”业务,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长周期、低成本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湖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将符合条件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名单,帮助其对接优质中介机构,开展上市辅导培育,协调解决上市障碍,加快推进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按照《湖北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独角兽企业上市融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改委,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对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个人税前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十倍(含)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由企业所在地按其税前年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现代产业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开展卓越工程师校企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3.对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相关服务,列入《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对研制提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鼓励政府重大工程、社会重大项目,向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开放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在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慧养老、智慧政务、智慧物流等领域建设示范应用项目。(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落户湖北。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重点区域,建设独角兽企业培育赋能中心和专业园区,吸引独角兽企业及其生态链企业落户发展,打造独角兽企业特色集聚区。(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省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鼓励各地各部门制定支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的具体措施,特殊事项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供常态化跟踪服务
  17.将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列入各级领导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名单,成立由经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服务工作专班,开展一对一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需求。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高规格举办全国性(潜在)独角兽企业榜单发布、论坛峰会,及(潜在)独角兽企业湖北行等活动,打造湖北独角兽企业发展特色品牌。常态化召开专题座谈会、培训会、对接会等,组织产业、技术、金融、财税、知识产权等各方面专家和专业机构,为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提供政策、技术、资本、人才、管理、市场等各类资源和服务,助力企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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