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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发[2022]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5-21
实施时间: 2022-5-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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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精神和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六稳”“六保”,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2个月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继续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现精准发放,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扩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受益范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根据本地重点产业发展,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中级(四级)1800元、高级(三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畅通申领渠道,简少要件、简化程序,推广线上办理模式。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县(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免报即发”经办模式,利用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等材料。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4个月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4个月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失业保险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不超过4%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统筹地区,直接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市本级财政专户,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各地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区继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进一步优化和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渠道,推广“免跑即领”模式,为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七、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全省延续实施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八、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全省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相关要求,按照人社厅发〔2022〕16号执行。
  九、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
  各地区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健全科学规范严格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技防人防,通过信息比对、数据共享验证资格条件,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定期核查比对待遇申领,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强化组织领导和宣传
  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快速落地。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申即享、免证即办、免报即发、免跑即领,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地区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本地区政策落实情况,加强所属县(区)督促指导力度;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全省工作提供借鉴。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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