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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2-27
实施时间: 2024-2-2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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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2月27日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省评协和各市州协会履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收交,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均应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会费减免
  第三条  单位会员以上一个会计年度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土地估价业务、矿业权评估业务等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可以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上一年度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自入会公告之日起计算。
  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同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分级管理、收入排名、自律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  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交纳1万元;超过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交纳5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交纳80万元。
  单位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4000元。
  登记在未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及其分支机构的个人会员,减半交纳。
  个人会员上年12月31日前在籍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减半交纳。不满半年的,免予交纳。
  非执业会员免予交纳。
  第六条  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等特殊情况时,省评协可按程序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给予减免。
  第七条  单位会员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并报中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三章 会费收交
  第八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交纳会费,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协会代管的个人会员直接向所在协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单位会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中评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财务状况信息,按上年收入和上年末执业会员人数(不包括分支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执业会员人数)向所管辖的资产评估协会统一交纳当年度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从事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信息应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依据。
  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其上年度业务收入和上年末执业会员人数向所管辖的资产评估协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及会费交纳情况应当接受所管辖的资产评估协会的检查。
  单位会员不按规定上报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由地方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按照《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时应当交清会费。
  第四章 会费分配
  第十二条  市(州)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州评协)将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省本级部分留用50%,其他部分于每年4月底前上交省评协。
  第五章 会费使用和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省评协将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支出;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支出;
  (三)开展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支出;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支出;
  (五)贯彻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及奖惩支出;
  (六)组织资产机构年度检查、资产评估师的任职资格、注册登记检查支出;
  (七)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支出;
  (八)组织开展业务交流,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支出;
  (九)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支出、编辑出版行业内部刊物支出;
  (十)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支出;
  (十一)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出;
  (十二)开展国内外交往活动支出;
  (十三)资助市州评协用于行业发展;
  (十四)维持省评协日常开支;
  (十五)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六)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四条  省评协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省评协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费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市州评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留用和上交会费,并将会费用于履行本地区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1).docx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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