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24]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2-21
实施时间: 2024-2-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2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1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 云财资[2020]12 2020/12/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 闽财资[2016]6号 2016/12/1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 内财资[2017]73 2017/5/27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冀财资[2024]37 2024/3/26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金市财会[2018] 2018/1/29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补偿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办税[2015]2号 2015/1/5
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 鲁财库[2003]19 2003/5/8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东丰县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 吉财监[2022]10 2022/10/25
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期]的通知 财办资[2018]38 2018/9/3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京财资产[2015] 20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