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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建房[2018]1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3
实施时间: 2018-12-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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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广西各市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区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广西证监局共同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月12月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9号)精神,促进全区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广西证监局共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强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因城施策,梯次推进,实现全区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各地要准确分析预测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培育和引导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自2018年第四季度开始,开展全区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南宁、柳州、百色市作为自治区住房租赁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和优势资源,科学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抓紧开展试点工作;非试点城市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相关探索。到2020年,全区住房租赁市场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住房租赁业社会认知度显著提高,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制定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准确分析预测住房租赁市场需求,做好房屋租赁需求、供给两方面的摸底调查,掌握租房群体的数量、年龄结构、职业收入、就业状况等基础信息,掌握各类可供出租房屋的规模、结构、区域分布等各方面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租赁住房发展计划。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⒈ 住房供应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应以市区为主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应,适当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应套数在新增住房供应套数中的比例。加大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物保障力度。市场租赁住房充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地方,要加快研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到市场租房居住。
  ⒉ 鼓励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的地方应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明确配建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将产权全部移交至住房保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平台公司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将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交付时间和产权移交方式等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出让合同。具体内容由各地确定。
  ⒊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退出等后期运营管理机制,优先保障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体和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⒋ 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租赁住房用地。各地在实施老城区、老矿区、老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中,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于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⒌ 按照使用安全的原则,鼓励将老旧办公用房、空置厂房、商业用房改建成租赁住房,严格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查标准,落实日常安全管理规定。
  ⒍ 按照盘活存量的原则,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营出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等模式,将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三)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化、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和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品牌带动作用,鼓励信用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经营。试点城市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引导;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工商登记、信用管理、安全责任等制度,明确企业经营标准和管理标准,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掌握租赁房源的真实性、租金、租赁期限等,保障租房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搭建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制定和完善平台的基本功能、构架和标准等,对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备案服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实施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分析;将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国有企业租赁住房、民营企业租赁住房、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机构代理住房、个人出租住房(含城中村集体租赁房屋)等各类房源信息纳入服务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试点城市要实现租赁房源信息核验和发布、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租赁消费金融及公积金提取支付服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功能。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建立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加大对违规改建出租、违规群租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住建、规划、公积金、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证监等主管部门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共治共管。建立完善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府住房租赁管理体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安全隐患巡查整治、综合管理等工作。
  三、相关支持政策
  (一)土地和规划政策。允许试点城市将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的闲置宾馆、酒店、写字楼和烂尾的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试点城市可探索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空闲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二)财政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鼓励个人住房对外租赁,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三)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着力构建住房租赁金融支持体系。重点支持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支持专业化、机构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租赁住房投资、开发、运营等环节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全周期的金融解决方案。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探索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力度,结合租金水平适时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逐步开展网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
  (四)公共服务政策。非户籍承租人可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凭居住证享受当地基本社会公共服务。非户籍承租人符合当地落户准入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四、有关工作要求
  试点城市要在制定实施支持政策、扩大供应、发展专业化机构、搭建监管服务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试点城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会商和协调,密切协作,周密制定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方案,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非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相关探索。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力争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在全区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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